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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6 17:06浏览次数: 次字体:[ ]

京城管发〔2014〕23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监察局、天安门分局、开发区分局,房山燕山分局、西站城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审核通过,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市城管执法局

                             2014年6月5日


 

 

附件1: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鼓励社会公众共同维护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置影响城市环境的违法形态,维护首都城市环境,依据城市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网络、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违反本市城市管理类违法行为,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活动。

前款所称城市管理类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应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或法定职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奖励举报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申报奖励的审批、评定和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各区(县)城管执法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承办,奖金的申报、领取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城管执法机关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和线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城管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有处理结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城管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执法、工勤、协管等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

(三)未实名进行举报的人员;

(四)举报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线索;

(五)伪造虚假违法现场,骗取举报奖励;

(六)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为实名举报且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实名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领取和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通过多种方式举报同一案件的,经查证属实后,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案件经城管执法机关立案查实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证据、协助办案情况、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等因素,按下列评定奖励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调查取证,配合制作询问笔录,提供证人证言等,且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办案机关采用的,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后,可以奖励500-800元;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协助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后,可以奖励300-500元;

(三)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未协助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后,可以奖励100-300元;

(四)提供被举报方的部分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未协助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执法机关立案且案件结案后,可以给予100元以下奖励。

第九条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奖励金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每起案件的奖励不超过2000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举报人通过登录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bjcg.gov.cn/)、拨打96310城管热线、来信、来访或其他方式向城管执法机关举报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人、举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接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城管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不属于工作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并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  各区(县)城管执法机关应在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将与举报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整理入卷,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于每月5日前统一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批。

第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报送单位至市城管执法局领取并发放奖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延期审理。

第十四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举报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县)城管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退还已发放的奖励。

若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应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奖励举报工作应当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和奖励情况,接受审计、监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城管执法机关依据本办法开展城市管理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对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奖励工作的通知》(京城管执字〔2003〕46号)同时废止。

 

附件2: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城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举报的范围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城管执法机关行使或城管执法机关依据法定职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市级指挥中心(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城管外网投诉举报和96310城管热线受理的举报事项的接收、转办和举报事项结案情况的统计;市、区两级信访部门负责来信、来访、来电举报事项的受理、转办和举报事项结案情况的统计;承办部门负责案件的办理、证据材料收集和奖励申报;市、区两级法制部门负责对承办部门提交的《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奖励金额;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批、奖金评定和经费申报;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负责奖金领取、告知和奖励发放。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负责市级案件的办理、奖励申报、告知和奖金发放。

市城管执法局科技信息中心负责举报奖励情况的公示。

市城管执法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处理通过城管官方微博进行的举报,并向举报人告知正确的举报途径和方式等。

第四条  市级指挥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将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基本信息、联系电话、举报事项和相关证据材料录入北京城管热线系统,并转违法行为发生地城管执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在接到市民实名来信、来访、来电举报后,应当将举报人的信息、举报事项和相关证据材料录入北京城管信访管理系统,并转违法行为发生地城管执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或案件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合案件来源实际情况,登录北京城管热线系统或北京城管信访管理系统记录结案情况,并填写《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将与举报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整理入卷,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或立案审批表、结案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报送至所在市、区两级法制部门,法制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奖励案件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批。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法制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奖金,并通知申报单位,由案件承办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承办的案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由市局法制部门负责审核评定,执法总队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法制部门负责《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等申报奖励材料的存档。

第九条  奖励标准按照《城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三章执行。

第十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受奖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案件承办部门存档,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科技信息中心通过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bjcg.gov.cn)定期向社会公示奖励金额发放情况,并负责系统维护。

第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县)城管执法机关可根据《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和本细则,细化本单位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并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6月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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